不少民眾前往國外旅行會購買當地的藥品、維他命,甚至以郵寄、快遞方式將其寄回國,這樣卻可能超過藥事法規定攜帶回國的數量。食品藥物管理署目前公告一項新規定,自104年7月1日起,郵寄、快遞藥品回國或自行攜帶「超量」藥品返國,一律須事先申請進口同意書,違反者依藥事法規定,最重可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財政部關務署根據99年4月1日至103年3月31日海關統計調查發現不法藥物件數共達670件,其中件數最多即是入境旅客違規攜帶超過規定數量的藥物,共558件。郵寄、快遞等違規件數則約有110件。另外近一年來海關處更查獲不少以壯陽藥、胎盤素針劑、肉毒桿菌素、止痛藥及中藥製劑等藥丸為主。
根劇食品藥物管理署表示,從國外攜帶自用藥品及郵寄、快遞藥品回國應符合限量表規定,但考量有不肖業者投機或將不法藥物於限量內分批進口至國內,影響台灣藥品管理制度,或造成危害民眾健康,故採取事前申請及限量管理規定。
自104年7月1日起,郵寄、快遞方式將藥品寄送回國前,必須依照「藥物樣品贈品管理辦法」規定,向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進口同意書,方得以寄送。「非處方藥」每次寄送回國數量不得超過12瓶或軟管類12支或總量1,200顆,且於 6 個月內不得重複申請;寄送「處方藥」則不得超過處方箋合理用量。
此外民眾攜帶自用藥品、維他命、隱形眼鏡等規定藥物返國時,必須按照「入境旅客攜帶自用藥物限量表」規定限量攜帶回國。表列內的藥品攜帶限量依表列數量規定,表列以外的「非處方藥」每種限帶2瓶(盒),表列內藥品及表列以外的「非處方藥」攜帶總量合計不可超過6種。如超出限量,則應於返國前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進口同意書;另外,攜帶「處方藥」則須憑醫療院所證明,其攜帶量不得超過該醫療證明的處方量。
表列中包括民眾最常攜帶的維他命、胃藥等都有限量規定,維他命僅能攜帶12瓶,並且總量不得超過1200顆,隱形眼鏡不管是散裝或盒裝,均不可超過6對,胃藥則是限攜回1瓶,總量不得超過1000粒。
入境旅客攜帶自用藥物限量表
Ⓞ圖表來源: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
新規定於明年7月1日上路,藥品如未經申請同意核准,超量攜帶及寄送入境者,依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,將以禁藥視之,最重可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,經查獲的禁藥沒入銷燬。因此,入境民眾須注意攜帶自用藥品返國是否符合限量,攜帶超量或寄送藥品回國須事先申請同意文件,以避免受罰。